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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2012年12月18日,網站優化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、財務處副處長馮哲因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。但記者發現,受賄者雖入獄,多數行賄者卻未被追責。牽涉到該案的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瑞卿、副局長李校立等人仍擔任原職,未受到任何處罰。(11月20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  行賄和受賄本是一根藤蔓上的兩個毒瓜,但當下反腐領域,經常是“受賄者罪大惡極,行賄者罪輕一等”。根據《刑法》,受賄罪以5000元為起刑點,最高可判處死刑;行賄罪則以1萬元為起刑點,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,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據統計,全國每年起辦公室出租訴的行賄案件數不到受賄案件數的10%,行賄者大多被判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,行賄所得也很少被追繳。
  按說,即使一些行賄行為因數額較小、情節輕微,未達到犯罪的程度,也應該受到行政和黨紀處罰。不過,現實並非如此。今年9月,甘肅張家川一名中學生在網上發帖“造謠”被拘,引發社會關註。有網友意外發現,該縣公安局房屋貸款局長白勇強早在一份1月的判決書中就已被認定存在行賄行為。該事實被曝光後,“帶病在崗”的白勇強才終於被停職。
  “問受賄不問行賄”,大抵基於三種因素。一是司法實踐對污點證人的依賴。賄賂犯罪極其隱蔽,往往是一對一交易,司法機關為了掌握證據,有時會通過減輕或免於處罰,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,在法庭出庭作證;二是在一些人看來,行賄者處於弱勢地位,是潛規則的受害者,尤其單位行賄更是為集體謀利益,不應對其給予嚴厲處罰。河南這起案件中,淅川二高校長曾因為馮哲給學校撥項目款送給其現金兩萬元,在接受採訪時,校方工作人員直言沒有追究的意義,“都是為了票貼工作,又不是裝到個人腰包”。三是法院與紀檢部門銜接不暢。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指出,由於目前沒有規定“判決書必須送達行賄者的單位及紀檢部門”,紀委就難免因“不知情”而“不處罰”。
  “問受賄不問行賄”無異於給腐敗留後門。儘管我國不斷加大反腐力度,但貪污賄賂犯罪仍呈易發多發態勢,其中貪污案件有所減少,賄賂案件明顯增多。最高檢反貪總局局長徐進輝更進一步指出,行賄行為增加的後果,絕非單一的受賄犯罪相應的增加,挪用公款、濫用職權、徇私枉法、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會相應增加——“因為這些犯罪背後銀行利率的真正驅動力,都與特定利益相關”。
  行賄受賄同罪同罰,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。眼下,亟待端正理念,加大對行賄的打擊力度。一方面,修改相關法律,提高量刑標準,規範行政紀律處罰,建立行賄黑名單,從而讓行賄者付出應有的代價。同時,司法機關要提高刑偵技術,減少對證人口供的過分依賴,以便辦理賄賂案件時不必投鼠忌器,打擊行賄和打擊受賄可以做到“兩手抓,兩手都要硬”。
  ■張楓逸(河南 職員)  (原標題:“問受賄不問行賄”是給腐敗留後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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